試署檢察官應自派代試署檢察官生效日後六個月至一年內送服務成績審 查,由最近一年內試署期間之辦案書類中自行選取十件,併同檢察長就 其同期間以電腦隨機抽樣方式抽取十件,交所在檢察署人事單位依案號 於法務部檢察書類查詢系統列印書類全文,並將試署檢察官及書記官之 姓名彌封後,報送法務部審查,法務部於必要時並得調取相關卷宗。 試署檢察官調任法務行政工作者,前項之辦案書類得以經辦公文或研究 報告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