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辦事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年度施政計畫、業務計畫之執行、督導、查核及報告。
  二、總隊會報之召開及彙辦、機要文件之處理與特定業務、交辦案件之
      管制及督導。
  三、印信管理、文書分辦處理、公文檢核及檔案管理。
  四、法規之宣導、研究與彙整及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
  五、政令宣導及公共關係業務之推展。
  六、事務用品採購、工友、辦公處所管理、出納及薪資等業務。
  七、心理諮商、輔導之規劃與執行及總隊刊物編撰、發行事項。
  八、資訊作業管理及維護。
  九、不屬其他單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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