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印鑑登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辦理印鑑登記應設置印鑑簿(格式十一)以村里為單位裝訂保存,並按
  鄰別及登記先後插置印鑑條,註銷之印鑑條得抽出另行立簿保管。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