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受理之建物測量申請案件,經審查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地政 事務所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 二、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者。 三、申請書記載之申請事由或建物標示與登記簿或證明文件不符,而未 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者。 四、未依規定繳納測量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