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經公告招標二人無人投標或廢標者,得 酌減底價,再行公告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酌減數額不得逾百 分之二十。 經依前項重行公告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仍無人投標或廢標者 ,得以重行公告之底價再行酌減至多百分之二十,並重行辦理標售、標 租或設定地上權。 經依前項辦理公告招標仍無人投標或廢標者,得檢討調整該土地使用分 區及使用管制,並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及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標 西、標租或設定地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