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機關辦理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經公告招標二人無人投標或廢標者,得
  酌減底價,再行公告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酌減數額不得逾百
  分之二十。
  經依前項重行公告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仍無人投標或廢標者
  ,得以重行公告之底價再行酌減至多百分之二十,並重行辦理標售、標
  租或設定地上權。
  經依前項辦理公告招標仍無人投標或廢標者,得檢討調整該土地使用分
  區及使用管制,並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及本辦法規定重新辦理標
  西、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