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所有權人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6日

條文關聯

  理事會之權責如下:
  一、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二、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拆遷補償數額之查定。
  三、工程設計、發包、施工、監工、驗收及移管。
  四、異議之協調處理。
  五、撰寫重劃報告。
  六、經會員大會決議授權事項。
  七、其他重劃業務應辦事項。
  理事會對於前項各款事項之決議,應有理事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
  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理事會執行重劃業務時,得視實際需要僱用各種專業人員辦理或委託法
  人、學術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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