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條文關聯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採依序配售、配租或公開抽籤方式辦理出售、出租國
民住宅。
前項採依序配售或配租者,應建立等候名冊。經列入等候名冊之等候戶,
於等候承購或承租期間,應符合國民住宅承購或承租之資格。
已公告公開抽籤出售、出租一次以上而未出售、出租之國民住宅,再辦理
配售或配租時,可採隨到隨辦方式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