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業聘僱外國技術人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4月21日

條文關聯

  經許可受聘僱之外國技術人員持居留簽證入境後,應於十五日內向居留
  地警察局申請外僑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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