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20日

條文關聯

  開放空間除應予綠化及設置遊憩設施外,不得搭蓋棚架、建築物或作其
  他使用;應予綠化之開放空間,如以不透水舖面施做時,其所占面積應
  在開放空間面積之二分之一以下,且應栽植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喬木,其
  數量計算以平均每二十五平方公尺種植一棵為原則。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得依當地環境氣候、都市景觀等需要,另定植栽綠化執行
  要點。
  前項綠化及遊憩設施工程應納入建築設計圖說,於請領建造執照時一併
  核定之,並於工程完成經勘驗合格後,始得核發使用執照。
  第一項開放空間於核發使用執照後,主管建築機關應予登記列管,每年
  並應作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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