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之註銷列冊及停止輔導,經原認定之警察機關核准 後,應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市)警察局製作通知書送達原受告誡人 。 註銷列冊及停止輔導通知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原受告誡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 戶籍住址或住、居所。 二、主文。 三、註銷列冊及停止輔導之日期。 四、核准註銷列冊及停止輔導之機關及文號。 五、通知機關之主管長官署名蓋章。 六、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