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四條第二款之註銷列冊及停止輔導,經原認定之警察機關核准
  後,應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市)警察局製作通知書送達原受告誡人
  。
  註銷列冊及停止輔導通知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原受告誡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統一號碼、
      戶籍住址或住、居所。
  二、主文。
  三、註銷列冊及停止輔導之日期。
  四、核准註銷列冊及停止輔導之機關及文號。
  五、通知機關之主管長官署名蓋章。
  六、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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