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防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政府對轄內無自來水供應或消防栓設置不足地區,應籌
建或整修蓄水池及其他消防水源,並由當地消防機關列管檢查。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