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之駐外人員返國述職,應充分準備駐在國政情、僑情及雙邊關係 等有關資料,向外交部提出報告。外交部得視業務需要,安排至立法院 相關委員會報告。 前項以外之駐外人員返國述職,應就本身業務撰寫駐外工作報告,以供 原派機關參考。駐外機構返國述職人員應於返抵任所日起一個月內,將 返國述職經過報告繳交館長後,報請原派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