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駐外人員返國述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之駐外人員返國述職,應充分準備駐在國政情、僑情及雙邊關係
  等有關資料,向外交部提出報告。外交部得視業務需要,安排至立法院
  相關委員會報告。
  前項以外之駐外人員返國述職,應就本身業務撰寫駐外工作報告,以供
  原派機關參考。駐外機構返國述職人員應於返抵任所日起一個月內,將
  返國述職經過報告繳交館長後,報請原派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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