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領事規費徵收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14日

條文關聯

  駐外使領館及外交部授權機構應將外交部依第八條所訂之領事規費詳細
  類別及收費數額,就其所經辦項目折合當地幣額,列表張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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