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駐外館處文件證明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23日

條文關聯

  領務承辦人員在其領務轄區內,得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申請,就法
  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作成公證書或認證私證書。但不得作成載
  明應逕受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前項公證、認證之申請,以其目的係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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