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務承辦人員在其領務轄區內,得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申請,就法 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作成公證書或認證私證書。但不得作成載 明應逕受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前項公證、認證之申請,以其目的係在中華民國境內使用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