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多明尼加共和國間引渡條約
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循外交途徑向被請求國提出之引渡請求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並檢附經合
  法認證之有關文件:
  一、被請求引渡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職業、住所或
      居所以及其他作為確定其身分,包括照片或特徵或配合確認其身分
      細節之文件副本;
  二、足供證明被請求引渡之人犯罪證據副本;
  三、至使請求引渡時之訴訟進行情形副本;
  四、被請求引渡之人倘其罪行已由司法機關簽發有罪判決書、拘票或通
      緝書或具有行為司法制裁相同法律效力之文書副本;
  五、請求國請求解交及指控被引渡之人犯罪情節所依據之刑事法律條文
      及其他裁決副本;
  六、對被請求引渡之人所犯罪行之追訴權時效或失效之條件及期限之法
      律規定副本;
  七、請求國對該罪刑具有管轄權之理由。
      前項引渡請求書及所附文件,應附具經主管官員驗證及駐在請求國
      之被請求國領事官員合法認證,以被請求國文字作成之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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