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際法院規約
時間: 中華民國034年06月26日

條文關聯

  候選人在大會及在安全理事會得絕對多數票者應認為當選。
  安全理事會之投票,或為法官之選舉或為第十二條所稱聯席會議人員之
  指派,應不論安全理事會常任理事國及非常任理事國之區別。
  如同一國家之國民得大會及安全理事會之絕對多數票者不止一人時,其
  年事最高者應認為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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