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政府與南非共和國政府設立職業訓練中心技術協助協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2月07日

條文關聯

  其他事項
  一、職訓中心設立,其場所設備亦依本約第四條第二項與第五條第一項
      完成移轉後,中心之所有營運管理費用,除本協定第八條第三項規
      定者外,包括人事費、場房設備之維護、修繕費、行政費用與訓練
      費等,均由南非共和國負擔。
  二、中華民國依據本協定第一條捐贈之訓練設備、教材與資料,僅限於
      經聯合執行委員會同意之職訓中心使用。
  三、南非共和國與中華民國在本協定期間內所交換之意見、建議、資料
      及文件,非經雙方政府同意,不得對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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