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事項 一、職訓中心設立,其場所設備亦依本約第四條第二項與第五條第一項 完成移轉後,中心之所有營運管理費用,除本協定第八條第三項規 定者外,包括人事費、場房設備之維護、修繕費、行政費用與訓練 費等,均由南非共和國負擔。 二、中華民國依據本協定第一條捐贈之訓練設備、教材與資料,僅限於 經聯合執行委員會同意之職訓中心使用。 三、南非共和國與中華民國在本協定期間內所交換之意見、建議、資料 及文件,非經雙方政府同意,不得對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