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前條退伍人員其處理規定如左:
  一、現役年限退伍  由人事權責單位,依人事資料檢討,造具退伍名冊
      ,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之。
  二、病傷退伍  經由指定之軍醫院檢定,填具檢定證明書及醫務評審會
      議紀錄,由人事權責單位造具退伍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
      核定之。
  三、依額退伍  由國防部督導各軍種總部檢討員額,交由人事權責單位
      ,依人事資料檢討,造具退伍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總司令部核定
      之。
  四、因停退伍  由所屬團管區檢討,造具退伍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總
      司令部核定之。
  前項退伍士官應發給退伍令,其格式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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