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財產產籍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依前條登記國有財產卡時,一律採用本國通行貨幣計值,其計算位數至
  輔幣角分為止,其不滿一分者,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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