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最近公立國民小學距離村、里或部落辦
公處所五公里以上,指汽車可行駛之最短距離至少五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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