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宗教研修學院設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9日

條文關聯

  宗教研修學院之教師資格,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大學法相關規定
  。
  宗教研修學院師資除依一般大學之規定,應有三分之一以上課程由符合
  大學教師資格條件者擔任外,其餘得以專業技術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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