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5日

條文關聯

  經登記或檢定合格之教師,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十年以上者,如重任幼
  稚園教師時,必須重行申請登記或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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