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海外青年講習會講習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1年8月13日

條文關聯

有關講習之行政事項,規定如左:
一、參加講習學生報到及離會之交通運輸,請臺灣省政府與臺北市政府有
    關單位編列經費負責支援之。
二、有關講習之教材、講師以及參觀訪問地點等,悉依指導委員會之決議
    ,連繫有關單位辦理。
三、學生講習期間如發生意外事故時,除由實施單位即時處理外,並由本
    部會同僑務委員會設法處理之。
四、學生在講習期間,由各有關單位派員前往慰問藉資鼓勵。
五、學生在講習期間,請指導委員會內主要有關單位指定專人,會同本部
    業務承辦人員,至少每兩週前往講習會協調連繫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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