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會收受仲裁之聲請後,除不符前二條規定,應定期通知補正外,應即檢
附仲裁聲請書及附件之繕本通知相對人答辯,並促其儘速選任或同意仲裁
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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