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受處分人之責任分數,以每月所得之成績分數抵銷之,抵銷淨盡者令其
  進等。進等時成績分數有餘者,併入所進之等計算。
  受處分人因受懲罰而扣分時,就其既得之成績分數予以扣減,如所在之
  等無分可扣時,降等扣減之,無等可降且無分可扣時,於將來得分中扣
  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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