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19日

條文關聯

  審查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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