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鼓勵民間事業開發工業新產品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11日

條文關聯

  接受配合款之民間事業,除於撥款時提供銀行保證書擔保償還配合款外
  ,並應設立專戶單獨設帳儲存配合款;執行單位得視需要隨時派員前往
  查閱有關單據、帳冊及計畫執行狀況,民間事業除有答覆問題之義務外
  ,每三個月應定期向執行單位提出工作報告及配合款使用明細,經認可
  後函請交通銀行辦理撥付次期款。
  接受配合款之民間事業,經交通銀行同意擔保償還配合款並以書函確認
  者,得免提供前項銀行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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