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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使用土地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8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應於施 工之日起至開始營運後一年內,以書面敘明不能為相當使用之理由,向 主辦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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