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工作應備具申請書並檢附聘僱契約書及相關文件, 向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文件其為外國文件者,主管機關得要求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 第一項聘僱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雇主名稱及其營業內容。 二、應聘外國人之姓名及國籍。 三、至我國擔任該事業之職稱及工作內容。 四、每月或每年薪津及其他報酬數額。 五、預定聘僱之起迄日期。 第一項規定應檢附文件不齊全者,主管機關應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 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