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人繳存預約金後,應於三十日內提出投資申請書;如有正當理由者, 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園管局或分局核准延長,延長期限為三十日,但以一 次為限。 園管局或分局得於前項期限屆滿前十日,以書面通知投資人。 投資人於第一項期限屆滿前,得申請無息退還預約金,預訂之土地或建築 物,不予保留。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及第二項將「管理處」修正為「園管局」,「分處」修正為「 分局」,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修正說明二。 三、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