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區內營業之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應於園管局或分局通知 核配出租土地之日起六十日內照核配面積簽訂租約,同時依約繳納租金。 前項租約簽訂前,曾經核准先行使用土地者,其租金應溯自核准使用之日 起計繳。
一、第一項將「管理處」修正為「園管局」,「分處」修正為「分局」, 理由同第六條修正說明二。 二、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