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翻譯權強制授權申請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通知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其位居所不明者,
  主管機關應將申請書內容公告之。
  原著作著作財產權人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一個月內或自申請書內容公告日
  起二個月內,得會同顧問在場協助、提供證據、陳述意見並了解申請人
  申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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