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及格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23日

條文關聯

  受訓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訓;其所繳訓練費用,不予返還:
  一、訓練期間有冒名頂替。
  二、於測驗舞弊。
  三、請假及曠課合計時數,逾本訓練課程內容總時數三分之一。
  前項第三款之受訓人員經退訓處分後,得於本訓練辦理梯次內,重新繳
  納訓練費用,申請重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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