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向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行使本法第四條所定之權利時,應 填具申請書。 百貨公司業及零售式量販業受理前項案件之申請,審查書件內容,除發 現有遺漏或欠缺時,應限期通知補正外,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保有 之個人資料檔案為處理。 第一項申請案件應於三十日內處理之;未能於期限內處理者,應將其原 因以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