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5日

條文關聯

興辦人應依水利建造物內容與特性編製安全維護手冊,據以辦理,並應報
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前項水利建造物安全維護手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檢查之時機、項目、頻率、檢查重點及初步研判準則。
二、有監測資料者,其初步研判準則。
三、緊急狀況之研判及處理程序。
四、其他有關安全維護事項。
前項內容得依水利建造物之規模需要擇要編定;其屬防水、引水或洩水建
造物者,應以河川水系、排水系統或區域等為單元分別編製。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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