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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考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另予考核列甲等者,給予一個月薪額之考績獎金;列乙等者,給予半個月 薪額之考績獎金;列丙等者不予獎懲;列丁等者免職或除名(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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