鯖參圍網漁船團申購補充漁船油應依下列規定:
一、主網船及集魚燈船在海上作業,需運搬船回港代為申購補充油者,
由運搬船提出港檢單位出具之主網船及集魚燈船「未進港」證明及
主網船、集魚燈船之配油手冊,向配油單位申購補充油。
二、配油單位先計配運搬船應購之補充油量,再計配運搬船代主網船或
集魚燈船申購之補充油量,二者合計,以運搬船原有油槽加計補助
油槽加注量,不超過載重噸位為限;其申購補充油量超出載重噸位
部分,得保留於下次(艘)運搬船加油時加給之。但保留期限以三
十天為限,逾期不再配供。
三、配油單位應將運搬船應購之補充油量及代主網船、集魚燈船申購與
實加之補充油量,分別記載於各該漁船配油手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