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鹽政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20日

條文關聯

  製鹽人所製之鹽,應於限定期間內,悉數繳存鹽政機關指定之倉、垞,
  或其他經鹽政機關指定之適中地點。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