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18日

條文關聯

  申請為製鹽人者,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備具申請書,附同有關文件
  圖說,向鹽政機關申請核發製鹽許可證。製鹽許可證應載明製鹽之主要
  設備、數量、地點及許可年限等。新增製鹽設備須經鹽政機關核准,並
  於許可證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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