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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除診療所主任、護士、藥劑員之職等,依公務人員職 務列等表之規定及急救員僱用外,其餘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 薪給表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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