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其交易行為及購置成本之原始 憑證,經稅捐稽徵機關發現有虛報不實情事者,依稅捐稽徵法及所得稅 法有關逃漏稅處罰之規定辦理。 依本辦法申請抵減所得稅之設備或技術,經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有虛報或 浮報情形,致短繳自繳稅款,經核定補繳者,應自結算申報期限截止之 次日起,至繳納補徵稅款之日止,依一年期郵政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 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