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代運郵件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運郵汽車中途因機器或道路損壞致有阻斷或延擱時,其代運之郵件須立
  即換車輸送,無法換車者,應用最速方法妥送最近郵局交由局長簽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