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郵政公司之董事應具備良好品德,且其董事應有一人,具備下列資格
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擔任郵政事業工作經驗
十二年以上成績優良,且曾參加交通部洽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
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有關儲匯、稽核業務研習班至少各一期次,
累計四十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具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並曾擔任銀行總行副理以上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郵政事業行政管理或
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
,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經歷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領導能力、儲金匯兌專業知識或經
營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中華郵政公司儲金匯兌業務,並事先經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者。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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