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中華郵政公司之董事應具備良好品德,且其董事應有一人,具備下列資格
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擔任郵政事業工作經驗
    十二年以上成績優良,且曾參加交通部洽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
    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有關儲匯、稽核業務研習班至少各一期次,
    累計四十小時以上持有結業證書者。
二、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具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並曾擔任銀行總行副理以上或相當職務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郵政事業行政管理或
    金融行政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
    ,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經歷或事實足資證明其具備領導能力、儲金匯兌專業知識或經
    營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中華郵政公司儲金匯兌業務,並事先經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者。
〔立法理由〕
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說明。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