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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及微波通信放射電波範圍內禁止及限制建築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依本辦法禁止或限制建築時,應將禁、限建範圍標明 於都市計畫圖上,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程序核定後發布實施,其解除禁、 限建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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