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6年5月19日

條文關聯

交通部電信總局得定期或隨時派員持證明文件,對經營電信管制器材之許
可廠商查核電信管制器材之製造、存儲及銷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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