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水污染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04日

條文關聯

  油輪不得自船上排洩油或含油混合物入海。但符合左列情形者,不在此
  限:
  一、在航行途中。
  二、自領海基線起向外延伸五十浬以外。
  三、油類瞬間排洩率不超過每浬六十公升。
  四、排洩入海之總油量,現成船未超過該船所載貨油及殘油之總量一萬
      五千分之一,新船不超過三萬分之一者。
  五、具有在操作中之油類排洩偵測管制系統及污油艙裝置者。
  前項規定於清潔壓艙水或隔離壓艙水之排洩,不適用之。
  油輪機艙泌部之油或含油混合物之排洩,如未混有貨油殘留物時,準用
  第十一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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