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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領用人遺失長期或短期入出許可證時,應由其服務機關或事業出具證明 (格式如附件八、附件九)確係遺失始得申請補發。
附件八-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人員(車輛)長期入出許可證遺失證明書
附件九-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人員(車輛)短期入出許可證遺失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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