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領用人遺失長期或短期入出許可證時,應由其服務機關或事業出具證明
  (格式如附件八、附件九)確係遺失始得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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