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飛航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條文關聯

航空器除為起降需要或經主管機關准許外,飛越城鎮之居住稠密地區或露
天集會廣場上空時,應遵守第六十條及第七十一條之最低實際高度規定;
但緊急降落時不在此限,惟應儘量避免危害地面人員及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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