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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超輕型載具飛行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超輕型載具之操作人,應由操作教師陪同飛行至少三十小時以上,並經 並其認可者,始得單獨操作。 前項操作教師之資格證書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授權社團組織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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