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超輕型載具飛行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超輕型載具之操作人,應由操作教師陪同飛行至少三十小時以上,並經
  並其認可者,始得單獨操作。
  前項操作教師之資格證書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授權社團組織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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