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器失事及重大意外事件調查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航空器失事或重大意外事件發生後,飛安會應立即指定飛航安全官或失
  事調查官一名擔任主任調查官,由其召集成立專案調查小組負責指揮調
  查相關之工作,並得聘請相關專家參與。
  專案調查小組於調查報告公布後,依程序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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